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深刻的道出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必要性,然江某甲因其父亲与邻居宅基地起纠纷,便将邻居江某丙打伤,2月1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江某甲管制十个月。
经查明,2012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江某甲因其父与其邻居、本案被害人江某丙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江某甲将江某丙打伤。经法医鉴定江某丙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外伤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因家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殴打他人,致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