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明知其生产加工的中草药材料为假药,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加工、生产并销售。2月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郝一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郝二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一某、周二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张某、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贾某和郝某(另案处理)在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中华楼村西地租赁一所场地,伙同被告人郝一某、郝二某、郑某、周一某、周二某、张某生产、销售假中药材小红花。经鉴定:成品红花2511.6公斤,金额75348元;半成品红花2508公斤,金额50160元;红花原材料2257.7公斤,金额45154元;糖化酶制剂等原料添加剂金额53833元;生产工具金额2070元,合计涉案金额为226565.00元。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郝一某、郝二某、周一某、周二某、张某、郑某,明知其生产加工的中草药材料为假药,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加工、生产并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并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七名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