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买了一套带地下室的商品房,没想到,一场大雨过后,因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疏于防范,致使原告放在地下室的精密仪器被淹损坏。双方在赔偿事宜上协商未果,原告陈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1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及安全防范义务,依法判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800元的50%,即10400元。
法院查明,原告陈某系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北富城国际小区5号楼701室的业主,该房带配套地下室。2013年7月22日,因大雨造成5号楼整个地下室受淹,原告放置在地下室的一台马克隆仪、三台水分电测器等精密仪器被淹,导致部分损坏,在诉讼期间,经价格机构评估,原告因地下室进水受淹,导致财产损失价值20800元。庭审中,经主审法官询问,被告代理人明确表示,2013年7月22日下大雨时被告对5号楼地下室门口没有实施防范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收取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理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区域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在连续的大雨中,被告未在容易进水的地下室入口位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发现地下室进水没有及时通知业主,未尽到注意及安全防范的义务。对原告因地下室进水导致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自身有一定过错,对自己的财产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