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人货物之后不付款,竟然玩起“失踪”的把戏,1月2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经查明,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王某某的木料厂、朱某乙的木料厂收煤窑上用的槐木顶杆,先收的朱某乙9,300元的顶杆没有付款,又收的王某某13,700元的顶杆,付给王某某1,700元,后谎称让车先走,明天取了钱再付余款,第二天7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借故逃跑后再也无法联系。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
该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