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准备千里迢迢将罂粟干果实从商丘运至杭州,在车上被民警查获,2014年1月17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贩卖毒品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罂粟干果实63公斤乘坐商丘至绍兴的豫NA7155号长途客车,准备贩卖至浙江杭州,途经商丘市华商大道与商柘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罂粟干果实已被收缴销毁。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罂粟干果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在原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