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车辆易爆胎,商丘一司机井某驾驶货车因车辆爆胎将乘车人周某挤成一级伤残,12月25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判处被告井某赔偿原告周某54万余元。
2010年6月24日12时10分左右,被告井某驾驶其六轮货车行驶在310国道季庄北边时,因右前轮爆胎发生交通事故,将坐在车内的原告周某挤伤,经鉴定,周某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伴大小便失禁为1级伤残。周某全家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该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因爆胎造成致原告1级伤残的单方事故,又未及时报警确定事故成因。原告虽然无偿搭乘被告的机动车,但无证据证实原告对该事故负有责任。故被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遂依法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884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