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凌晨时分见一女孩,坐在马路牙上,遂欲调戏其,趁其不备掏走其钱包,12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明,2013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在商丘市神火大道蓝魅舞厅北侧发现被害人孙某一人坐在人行道路牙石上,遂上前搂住孙XX欲亲吻调戏该女,后看见孙某挎包里的钱包,即掏出钱包甩开被害人逃走。钱包内有现金1250余元及被害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