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元宵节在单位门口燃放烟花时,公司员工被烟花炸伤,该员工之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不服,遂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2013年12月17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维持了该员工的认定工伤决定。
2012年2月6日19时左右,原告虞城县汇鑫棉业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本单位大门前燃放烟花,在燃放过程中,丁某(系该公司员工)被炸伤,随后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丁某所受伤害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鼻部裂痕,鼻骨骨折。同年6月13日,丁某向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该案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定丁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认为:本案中,在原告没有提供非工伤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将丁世跃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