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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要债遭人咬伤,“肇事者”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2 10:29:41


    债主上门要债,竟然与债务人之弟言语不和,被其咬伤,12月1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月21日晚上10时许,刘某到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姚庄村找被告人王某的哥哥要账时,因言语不和,被告人王某将刘XX咬伤。经鉴定,刘某右手小指末节大部分缺失(指甲缺失)构成轻伤、右颧部及其外上方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退还刘XX债务费及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000元,双方并达成调解协议。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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