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至今,效果是可喜的,但最近发生了一些案例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与反思。2013年9月震惊全国的云南曲靖杀人案,两个长相稚嫩的高中生,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连续杀害7人,其中一人怀有身孕,甚至杀害了年仅两岁的孩童,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从案例中不难看出,这起高中生杀人案有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责任和社会的责任,但从这些责任的缺失上体现了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尚存在缺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广而泛的特点。
首先,本案中的刘某是典型的农村孩子,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他在不同的亲戚家寄住,使得刘某从小性情孤僻、爱面子且长期缺少家庭的关爱让他情感上很冷淡。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该条文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对留守儿童设立委托监护的参与权,《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 。在委托监护人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设立时取得未成年子女的同意。二是对监护人有监护瑕疵的加大追责力度。对父母或者委托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义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仅仅给予劝诫、制止等比较缓和的方式。笔者认为,农村父母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建议完善《未成年保护法》对不适当履行监护的法律责任分程度追究体制,情节轻微的劝诫、制止等并对父母强制进行培训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通过罚款,甚至撤销监护权等手段消除不利于未成人成长的因素。
其次,据刘某陈述,其在校期间经常被同学喊去打架,自己会觉得不会打架丢面子。对学校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五条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对其进行青春期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与家长可以加强配合管教,管教无效的可以送至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学校难以做到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所导致的,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水平和质量跟不上。另一方面是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反此条款的法律责任规定尚模糊,应当明确规定学校的义务,使得《教育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实施。
最后,刘某逃学离家出走上网,一上网就是好几天,直至把从家里带出来的800元钱都用光了,在此期间甚至遭到小混混的殴打。虽然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其身心及认知还不完全,应当给予正确引导。故仅凭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规定是不够的,应当对社会保护的责任具体化、明确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加快配套立法。从上述论证中不难看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其是一部基本法。因此要保证有效实施,就必须有完备的配套法规,要建立符合本省、本市基本情况的细则,以确保能够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法制宣传。不论是未成年人自身的违法犯罪案件,还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都体现出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因而加大法制宣传迫在眉睫。
三要明确监督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未明确监督主体,形成“人人可管,人人没管”的局面。而实践中大多依靠媒体监督,往往只能监督到少部分。故笔者认为,应当在各地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团体,切实做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站,对青少年存在的心理问题予以解答,让其成为未成年人自己的组织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