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阳频道讯 6月30日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李某酒后在睢阳区东方办事处小宋庄蒋某家门前小便,蒋某之妻刘某前来制止,双方发生争吵,刘某被蒋某劝解回家。后李某再次到蒋某家门口叫开大门滋事,并殴打蒋某,致被害人蒋某右手第四五掌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李某赔偿蒋某经济损失2000元。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