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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送达的难点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6-10-08 15:30:59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长期以来,由于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送达成为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送达难成为了制约民事诉讼效率进一步提高的瓶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无疑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现就送达的有关问题浅述几点意见。

    一、直接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直接送达进行了规范,且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基本的送达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 直接送达存在如下问题:1.当前社会人口流动性大。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当事人住所搬迁快,户籍登记及营业执照变更不及时,登记住址、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及所在地不一致,造成直接送达困难。2.就业场所不固定,所在单位不配合,上班时间到住址送达不在家,向当事人本人直接送达难。3.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签收即为认可,就要承担责任,采取各种方式故意逃避上门直接送达。4.负有代为签收义务的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不配合,代收难以实现。

    二、留置送达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民诉意见》、《最高院简易程序规定》等均对留置送达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留置送达规定的留置住所及场所等问题,仍然存在如同直接送达中的住所及场所的问题。尽管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照相作为留置送达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并不给你照相的机会,而是采取躲避的方法来规避。由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是法定程序,但是受邀到场见证的人并无法律规定的到场见证义务。可能有个别觉悟高、愿意出来见证的,但大部分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对留置送达到场见证都不愿意见证,该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

    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尽管《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民诉意见》都规范了委托送达方式,《相互委托规定》却进一步规范了委托送达程序。《法院专递送达规定》虽在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框架内,通过某些方面的完善,规范了“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制度,但在实践中,仍有许多缺陷和漏洞。对受送达人在外地,或者虽在本地但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如明确受送达人在外地的确切地址,受托法院甚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心理,怠于受理受托送达事项,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缺乏对受托法院在其行为不当时给予必要规制的相关规定,其结果往往使委托送达形同虚设。邮寄送达的自然人为受送达人但签收人非本人,或者法人为被送达人而签收人为自然人又无单位盖章确认的情形下,签收邮件人没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法院不知签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无法判断是否为有效签收均困扰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规范并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对审判工作尤为重要。

    通过调研了解,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审判任务相当繁重,将送达任务交由办案法官去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势必将影响案件的进程。因此,要进一步确立邮政机关的送达主体地位,对其他方法均不能送达而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实行留置送达。

    总之,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是一个应当重视的审判环节,特别是在当前法院办公经费不足和当事人恶意避讼、抵触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的环境下,应采取多渠道全方位送达方式,逐步完善送达方式。

责任编辑:陈潇璇、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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