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查明,2008年5月12日2时许,梁园区平原办事处王菜园村村民赵一某、赵二某、王一某、(三人已判刑)、王二某(另案处理)在睢阳区英皇会所KTV消费时与会所的服务生发生争执,赵一某、王二某给同村的冉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拿刀过来,冉某和被告人朱某各带一把砍刀过来后,赵一某、赵二某持刀将服务生昝一某、肖一某、陈一某砍伤。经鉴定,昝一某左肘关节下背内侧构成轻伤一处,左侧开放性胸外伤致血气胸,构成重伤一处;肖一某腹部创口四处及左手部创口一处累计长度构成轻伤;陈一某左手创口一处构成轻微伤。
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系共同犯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其谅解。被告人朱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