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是一公司员工,2012年7月1日下午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而后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该决定,以已为员工提供食宿不存在上下班问题为由将人社局告上法庭,11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诉讼请求,维持认定工伤决定。
经审理查明:沈某君系原告河南省华鹏棉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为员工提供食宿,规定员工未经批准离开厂区,在厂外发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担责任。沈某2012年7月1日下午3点30分上班,下午2点50分,沈某驾驶电动车带其女儿刘一某在s325线64km+700m发生交通事故, 而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沈某之夫刘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将沈艳君遭遇车祸死亡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其工伤。
该院认为,公司员工对正常下班后的时间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公司不能以已为员工安排食宿为由,限制员工正常回家的自由,员工在上班途中遭受损害仍应认定为工伤。被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