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裘某在商丘市睢阳区西关三环路红绿灯北约100米处路西中华塔吊租赁站盗窃电瓶两块,经鉴定价值720元;2012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裘某在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建业联盟工地上盗窃恒天牌4X95电缆线45米,经鉴定价值10530元;盗窃恒天牌4X50电缆线 54米,经鉴定价值6804元;盗窃恒天牌4X35电缆线70米,经鉴定价值6090元;2012年6月27日夜,被告人陈某、裘某在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建业联盟工地上盗窃金水牌黑色5X6电缆线90米,经鉴定价值2700元;盗窃金水牌黑色5X16电缆线30米,经鉴定价值1800元;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一块,经鉴定价值2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裘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裘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部分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