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伙同王某(别名王某一,现在逃)等人在商丘市睢阳区威海路移情别恋舞厅酒后无故将被害人贾某、胡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头顶前左侧创口构成轻微伤、左眼外侧创口构成轻微伤、左前臂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胡某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