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13时40分许,杜某(另案处理)无证驾驶豫N-RXXXX号吉利牌轿车沿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飞龙路交叉口处时,与同方向左转弯的被害人陶某正在行进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陶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杜进驾车逃逸。在案件侦查中,被告人张某提供虚假证言,并顶替豫N-RXXXX号轿车驾驶员杜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杜某犯罪而为其作假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