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刁某在商丘市睢阳区马楼戚某的家中盗窃戚某表妹曹某两张邮政银行卡,并取走两张银行卡内现金共计27000元,用于归还自己欠款、购买苹果手机、包等项支出。案发后追回赃款24000元归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刁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