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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反映“功利性离婚”案件增多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6-10-07 09:43:39


    “功利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 达到规避法律、政策,从而获取利益的行为。2011年该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488件,其中“功利性离婚”案件38件,占7.7% ;2012年该院审结504件,其中“功利性离婚”案件46件,占9.1% ;2013年1至5月份审结143件,其中“功利性离婚”案件32件,占22.3% 。“功利性离婚”案件呈逐年增多现象应引起重视

    此类案件的特点:一是当事人为掩人耳目,故意采取诉讼的方式,造成“并非双方自愿离婚”的假象。二是虽然当事人起诉时“气势汹汹、轰轰烈烈”,但当法官调查核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时却无实质性内容。三是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表现十分慷慨,将家庭一切财产全部让给另一方。四是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拆迁区域、购房或曾有过债务纠纷的当事人之中。

    “功利性离婚”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当事人为了转移财产、恶意规避债务和法律制裁。此类案件约占“功利性离婚”案件总数的38%。二是为了获得拆迁补偿的巨大利益。“哪里有拆迁风波,哪里就有离婚高潮”的现象几乎成为普遍规律。此类案件约占46%。三是为了逃避国家房产税、获取优惠房贷利率。尤其新“国五条”出台后,远在一线城市长期经商的本地户籍人员返乡离婚。此类案件约占16%。

    针对“功利性离婚”案件增多的现象,该院提出:一是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处理力度。《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基层法院几年无一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消弱了司法威慑力。二是建议地方政府部门增强拆迁补偿政策的透明度,堵塞漏洞,健全配套政策,切实做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建议国家在制定政策时深入群众,广泛调研,保持国家政策的连续、稳定、科学、民主性,力戒“闭门造法”。

    

责任编辑:陈潇璇、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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