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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阳区法院“三个完善”“四个强化”开展民事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9-07-15 14:42:01


    一是完善指导调解组织机构。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及各人民法庭确定专门人员加强对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调解组织指导、培训,定期沟通情况,解决问题,推进民事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及时总结和解决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完善法院指导下的独立调解机制。依法运用调解程序,邀请具有多年调解经验的调解员、街道居委会成员、村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和调解工作。

    三是完善对调解结案案件履行情况的监督程序。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同时,把协议的主要内容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彻底化解矛盾。

    四是强化调解方式、方法,妥善化解争端。针对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的不同身份,不同性格,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手段,找准矛盾焦点,动员多方力量,平息纠纷,降低民事纠纷的对抗性。

    五是强化亲情感化,妥善调处赡养、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对于不尽赡养抚养义务的被告,在加大说服教育力度的同时,注重亲情感化,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睦。

    六是强化邻里观念,妥善处理相邻纠纷。注重思想疏通工作,以乡情为切入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的机会。

    七是强化寓法于情,消除对立情绪。注重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有效缓解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立情绪,帮助当事人寻找利益的共同点,从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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