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应引起高度重视。2012年,睢阳区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4件,涉及被告人6名,其中判处拘役1人、缓刑4人、单处罚金1人。
此类案件的特点:一是涉案数量及价值较大。该院审理的被告人赵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中,涉案假药数量达1600公斤,价值7万余元;李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涉案的假冒“娃哈哈营养快线”、“爽歪歪”饮料达7532件,价值15万余元。二是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大。上述6名被告人中,1人为初中文化、4人为小学文化、1人为文盲。流入市场的假药、假冒饮料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尤其是儿童的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三是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涉案人员往往自己注册有个体工商户或公司,表面上是做正经生意,但背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此类案件的成因:一是个体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商业诚信缺失。少数个体业主长期不注重商业诚信的固本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明知是非法行为,但认为 “吃不死人”、“喝不死人”,仍然进行生产销售。二是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弱化,市场有效监督乏力。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隐蔽,且多通过物流公司、快递公司进行运输,很难进行监管。三是高回报、高利润驱使,当事人铤而走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成本低,销售后获利大,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该院建议:一是建立公检法联动制裁机制。公检法加强沟通联系,联合查办一批重大案件,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倡导“行刑衔接”制度,行政机关执法处理后,能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罪惩处的一律走诉讼程序,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法律宣传和违法人员曝光频率。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知识宣传;职能部门曝光一批此类犯罪的企业和人员,让不法分子在群众监督下无所遁形,同时也给其他食品药品从业人员以警示和震慑。四是提高执法人员的监管效率。加强食品药品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法制、业务培训,重在提升处理问题的预见性,注重事前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