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父亲为使儿子免受法律处罚,将儿子盗窃所得的赃物进行转移,父子二人均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近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系列盗窃、销赃案,儿子段洪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父亲段敬某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段敬某、段洪某均为商丘市睢阳区人。儿子段洪某好逸恶劳,多次到商丘市小区内盗窃电动车销赃后挥霍。2012年9月22日上午,段又到商丘市内一小区盗窃作案时,被小区保安当场抓获。当日下午,被告人段敬某得知儿子被告人被抓获的消息后,跑到儿子家中,将儿子盗窃所得置放于家中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及盗窃作案用的液压钳、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转移、藏匿到自己家中,企图帮助段洪磊逃避警方搜查。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2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至商丘市应天花园小区等地,多次盗窃作案,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敬某明知是儿子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宣判后,检察机关未上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