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霞在明知他人欲行犯罪的情况下而将自己的孩子供他人使用——冒充民警“打拐”而抢劫。12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霞明知其姨郑某灵用其孩子实施犯罪活动,在郑某灵许诺给她报酬的情况下把儿子借给其使用,并在郑某灵的安排下,被告人黄某霞抱着儿子当幌子让中介人周一X及两位买主和另外一人(不知姓名)看,并约定次日晚上在商丘市睢阳区阏伯路交易。次日晚上被告人黄某霞、郑某灵、杨某环、熊某英进行交易,由刘某风(已起诉)、杨某超、齐某波、黄某磊(均判刑)埋伏暗处,等待时机后冲上去,自称是派出所的,把周一X摁倒在地,抢走现金14000元后,后郑某灵分给黄某霞10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枪劫罪。被告人黄某霞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黄某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