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发生交通事故后,竟然对劝说人挥拳相向,致使劝说人失去平衡坠桥,10月2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在临河店南街大桥南头发生交通事故后,与被害人孟ⅩⅩ发生争执,致使孟ⅩⅩ从桥头处掉下摔在河坡上,孟ⅩⅩ腰部受伤,经鉴定,孟ⅩⅩ腰3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口唇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已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Ⅹ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孟ⅩⅩ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孟ⅩⅩ不再要求追究侯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