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本车占道,而后车鸣笛示意让道,便对后车乘车人大打出手。
经该院审理查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贾某驾驶一黑色普桑轿车,行驶到睢阳区娄店乡娄店集十字路口处因故停下,睢阳区南关新村村民陈世坤驾驶黑色吉利轿车行至此处时因向贾某鸣喇叭示意其倒车而发生争执,贾某下车对吉利车乘车人徐某、陈某进行殴打,致使徐某眼部、鼻部受伤,陈某嘴部受伤。经鉴定,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外伤后鼻出血、左眼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陈某左上下唇裂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徐某、陈某经济损失600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