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收到公司现金收入后,采取不入账的方法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10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8年8、9月份,时任夏邑县大富豪酒业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的被告人柴某与公司主管会计王XX预谋后,将河南世嘉酒业公司付给大富豪酒业有限公司的加工费113607.7元私分侵占。另外,2009年4月份,被告人柴某交账时,商丘市大富豪酒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其现金账与总账不符,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柴某现金短款842338元,其中有692800元系收入未入账。该款柴某至今未退还。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某利用担任商丘市及夏邑县大富豪酒业有限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法,非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判处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