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青年为解“手急”之困,夜晚时分将下班回家的女子从背后摔倒,捂嘴实施抢劫,8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被告人唐某、杨某、阳某、刘一某、刘二某预谋抢劫后,杨某与阳某分为一组,刘一某与刘二某分为一组,唐某负责接应。杨某与阳某于当晚10时许在睢阳区凯旋路马楼一胡同内,将下班回家的刘某从背后摔倒在地,捂住嘴,抢走刘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几元硬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抢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1100元,手机被被告人唐某、刘一某、阳某、杨某以200元的价格卖掉,四人将赃款挥霍,被告人刘二某得手机卡一个。后被抢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杨某、阳某、刘一某、刘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抢劫被害人140元,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被告人唐某、杨某、阳某、刘一某、刘二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杨某、阳某、刘一某、刘二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一某、刘二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二某提供重要线索并带领公安干警抓获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二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一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二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