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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池内伸贼手 触刑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22 09:21:35


    吴某深入舞池,意不在舞在偷,真可谓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8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商丘市睢阳区蓝魅酒吧舞池内,先从邓某某身上右屁股兜内盗窃500元,没被发现,再次又从邓某某左屁股兜内盗窃1500元时,被邓某某发现后当场抓获。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被当场抓获,赃款已退,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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