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咬伤民警拒调查 妨害公务获刑三月

  发布时间:2012-08-22 09:20:58


    商丘的仲某在与人发生争执民警欲将其带回调查时,口咬民警拇指拒去派出所。8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仲某酒后在商丘市蓝魅酒吧跳舞时因摸了同在舞池跳舞的赵ⅩⅩ的肩膀,而与赵ⅩⅩ的男友发生争执,蓝魅酒吧的保安将双方拉出门外后,双方继续争执,新城派出所民警陈越带领协警郑威等人巡逻时发现此情况依法予以制止,后欲依法带仲某到派出所处理时,仲某咬住民警陈越的左手拇指,妨害其依法执行公务,经鉴定陈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仲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仲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仲某拘役三个月。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53295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