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场上同行竞争本是稀疏平常的事,本应公平竞争,然商丘的孙某是找人“修理”有竞争关系的同行。7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范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因被害人洪XX经营的商丘龙宇管业与自己经营的金丰塑业业务上有竞争,便对朋友范某提议,让范教训一下洪文山,为此给予范2000元。2011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将被害人洪XX腿部砍伤。经鉴定,洪XX右胫骨下段骨折构成轻伤,左小腿下段创口构成轻微伤,右小腿下段创口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洪XX经济损失6万元。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过程,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