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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要债遭暴打,法律维权匡正义

  发布时间:2012-06-21 09:02:09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任某却将上门讨债的债主打伤,6月20日,睢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14时许,任某在自己家门前将前来要账的曹ⅩⅩ用木棍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ⅩⅩ头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曹ⅩⅩ右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曹ⅩⅩ头枕部、左耳根后侧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Ⅹ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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