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明知是赃车仍然贩卖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1月一天,被告人苏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蓝色时风农用三轮车(失主王二X),而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已判刑),该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825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苏某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