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被人们常挂嘴边,然李某醉酒之后仍然驾驶小货车,追尾撞上正在等红灯的前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豫NL596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方派出所门口时,追尾撞住在前方等候红绿灯豫NT8871号捷达牌轿车尾部,致使NT8871号捷达牌轿车又撞住前方等候红绿灯的豫NT0269号捷达轿车尾部,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依法检测被告人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6.58mg/100ml。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予应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