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场所是洗澡放松的地方,但葛某等三人却无故殴打起浴池老板和老板娘来。5月22,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这起寻衅滋事案件。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葛某、李某伙同贾某(在逃)等人在商丘市睢阳区宜兴路与凯旋路交叉口的鑫泉浴池,用酒瓶、铁锤等无故殴打鑫泉浴池老板刘XX、刘一X,并将浴池的柜台玻璃、电视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刘XX伤情构成一处轻伤、两处轻微伤,刘一X一处轻微伤。被毁坏的物品经鉴定价值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XX、刘一X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刘XX、刘一X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0000元。被害人刘XX、刘一X要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理。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争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葛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