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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款潜逃触刑律 投案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5-21 11:16:10


    业务员销售一批摩托车得款五万余元后,见钱眼开,携款潜逃。5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任商丘市中山电动车厂的业务员期间,负责往南阳销售一批摩托车,其在收到南阳买主50800元车款后携带该车款潜逃。2011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到商丘市公安局投案并将全部赃款返还。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其经管的本单位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主动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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