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张俊
红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事由的公示
罪犯张俊红,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本院于2024年8月7日作出(2024)豫14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9月30日生效,商丘市看守所于2024年8月28日以罪犯张俊红患有胆总管上段占位胆管癌可能性大,恶化趋势明显为由呈请对罪犯张俊红变更强制措施。罪犯张俊红以患有胆总管腺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委托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罪犯张俊红所患疾病医学诊断,对罪犯张俊红是否患有胆总管上段占位胆管癌进行诊断,2024年9月29 日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罪犯张俊红目前病情临床诊断为肝门部胆管癌(高位胆管癌)。
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以(2025)豫1403刑更4号立案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通【2023】24号第20条之规定,特此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