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卢露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事由的公示
罪犯卢露,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2025)豫1403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5月31日生效,2025年6月10日,商丘市看守所以卢露怀孕为由拒收,卢露向本院申请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日向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委托鉴定,对罪犯卢露是否怀孕进行诊断,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25年7月18日出具病情诊断书显示卢露为宫内妊娠。
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以(2025)豫1403刑更3号立案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通【2023】24号第20条之规定,特此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