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阳频道讯 4月2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邀请区人大法工委主任赵军等4名人大代表,到睢阳区东方办事处侯庙居委会参与巡回庭审,法院副院长聂齐玉亲自担任审判长,经过2个多小时审理,原、被告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被告方一次性补偿原告租赁费23000元,并即时履行。原、被告握手言和,赢来参加庭审的100多名群众代表和300多名旁听群众的一阵掌声。
1996年8月1日,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侯庙居委会与被告商丘地区工业发展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后原告得知被告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且又有转租行为,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双方自1997年发生纠纷,经多方调解无效,原告于2008年4月诉至法院。2008年5月,睢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被告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双方抵触情绪较大,数百名群众时常截堵仓库大门,并选出数名代表要进省赴京上访。
巡回庭审前,法院向区人大详细汇报了案情,人大代表帮助法院制定调解方案,庭审中邀请辖区党委政府和人大主席团人员多方调解,耐心细致做群众思想工作。经过人大代表、法官释法明理,案件终于出现了转机,经过一番磋商,原、被告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于2009年4月25日前将其设备全部搬出仓库,被告方一次性补偿原告租赁费23000元,并即时履行,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