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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财劫色罄竹难书,依法重判慰人伤

  发布时间:2012-05-18 09:19:00


    胆大包天的李某专在偏僻路段,看见路过的女人就劫财又劫色,5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梁园区刘口乡至坡刘村路段,发现骑电动车由此路过的被害人李X后,将李X从电动车上拽下,拖到桃园里,捂嘴、掐脖子并威胁“要是敢喊,就扔井里”,找到李X的包后将李X上衣撕开,拽掉胸罩,绑住双脚。试图强奸李X时,因李X哀求,李某即骑上李X的电动车逃离现场。李X被抢黄色OPPOL680手机一部(鉴定价格300元)、现金2200元、小鸟牌电动车一辆。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致被害人李X颈部三处皮下出血,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1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梁园区货运北站南边第一个涵洞处,将沿铁路外沿骑电动车行走的被害人黄XX拽下摔倒在斜坡下,并强行从黄XX上衣口袋中翻出黑色蓝边诺基亚5130型直板手机一部(鉴定价格400元),予以抢走。

    2011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平路中段,将被害人刘X拦下,索要钱财。并追撵刘X,抓住头发拖往田地,欲实施强奸,经刘X哀求后,又撕着刘X头发拖回路上,抢走刘X现金70余元,粉红色OPPO牌A201型滑盖手机一部(鉴定价格900元)、金泰美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100元)。

    2011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梁园区京九铁路桥第S668+696号涵洞处,发现骑电动三轮车由此路过的被害人乔XX后即欲实施强奸,其站在路边用木棍打击乔XX头部,将乔XX从电动车上直接打晕摔下后,用胸罩肩带捆住双手双脚,实施强奸。后又抢走现金200元、比德文牌银白色三轮电动车一辆、粉红色直板国信通牌手机一部(鉴定价格240元)、若干衣服等其它财物。

    2011年1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平台镇冯庄村张庄被害人刘XX家萝卜地内,将刘XX推倒、掐脖子,欲实施强奸,被及时赶到的张金栋抓获。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乔XX实施的强奸行为,虽属犯罪未遂,但其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且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不予从轻;其部分强奸行为符合犯罪未遂、中止的,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遂依法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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