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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钱财未成事,法院判其须返还

  发布时间:2012-05-16 09:00:40


    俗话说“无功不受禄”,然睢阳区的徐某称能帮人办理招警考试事宜,收人“办理费”21万元,后未果拒绝返还大部分“费用”,5月15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返还纠纷案件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王某参加商丘市公安局招警考试,之后未被录取。原告王某自2009年9月29日至2009年11月先后应被告徐某的要求给付被告徐某21万元作为办理招警考试。原告王某未录取。后被告徐某只退还15000元,下剩195000元没有退还。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徐某索要,双方发生纠纷。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承诺为原告王某办理招警事宜,并要原告王某支付给他人钱款共计21万元,但没有提供出为原告王某办理委托事项的证据,而且原告王某也没有被入取。被告徐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该钱款,应当将没有返还的部分返还给有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徐某收取其钱财21万元并已返还了15000元。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徐某返还财产1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返还原告王某现金1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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