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睢阳区法院通过执前调解的方式,引导敦促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转变,以更低成本、更快速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收到“快履行、少强制、低成本、高效率”的良好执行效果。
张某诉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孙某向张某支付货款1.16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执行法官与孙某取得联系,向其了解案件情况。考虑到这起案件标的额不大,且孙某具备履行的能力,执行法官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尽可能执前化解纠纷。
调解中,执行法官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出发,向孙某分析阐明强制执行带来的其工作生活处处受限的不利影响。听到可能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孙某沉默许久。经一番释法析理,孙某逐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表达了主动履行的意愿。
随后,执行法官“趁热打铁”,经过多轮“背靠背”调解,申请人同意作出适当让步,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当天,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孙某一次性履行全部案款,该案至此得以执前实质化解。(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