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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对张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事由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13 15:33:53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张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事由的公示


罪犯张闯,1987年1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豫140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前罪宣告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本院于同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24年8月8日,商丘市看守所以张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张闯办理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

现依法将罪犯张闯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事由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对罪犯张闯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联系电话:1 7 8 0 3 7 0 9 1 0 9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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