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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里砸电视寻开心 奈何换来徒刑半载

  发布时间:2011-06-17 09:07:31


    歌厅内本是唱歌寻开心的地方,然有人却以砸电视为乐,6月15日,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振江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阐明,2010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王振江酒后无故将威海路九妹歌厅103包房内的康佳液晶电视机砸坏,经鉴定,被告人王振江砸坏的康佳液晶电视机价值2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振江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振江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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