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法院: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3-11-23 08:47:25
学生课间玩闹受伤
责任应怎么划分?
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学生课间打闹嬉戏
致人受伤的涉校园安全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小刘和小陈均是某小学的学生
2021年11月的一天
小刘和小陈课间打闹嬉戏
致使小刘右眼受伤
并于当日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
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
小刘的家长诉至法院
要求小陈的监护人和学校
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刘、小陈课间打闹嬉戏致小刘受伤
其健康权受到侵害
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因其二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安全意识不足,且无伤害的故意
二人打闹,致一方受伤,均存在过错
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
应对在校的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但学校对两人在校期间打闹嬉戏
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且小刘受伤后未及时检查、送医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上
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
小刘自担15%的责任
小陈的监护人承担15%的责任
赔偿小刘31679元
学校承担70%的责任
赔偿小刘134303元
关于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小刘受伤致九级伤残
造成其身心上一定的伤害
故酌定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
即使是在“课间活动”期间
学校仍负有秩序监管及安全保障义务
尤其本案涉及的在校学生均系未成年人
未成年学生嬉戏时
学校未及时制止
未能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提供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
“校园安全”无小事
法官提醒
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嬉闹难免会发生意外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
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
更应加强在课间时间的管理
尽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同时学生的家长应当
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提高孩子安全防范意识
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刘军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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