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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车祸身亡,侄子可以主张 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吗?

发布时间:2023-10-25 11:18:15


叔叔遭遇交通事故后去世,生前一直照顾叔叔生活起居的侄子,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却以非近亲属为由拒绝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老杨生前一直未婚,无儿无女,小杨是老杨的侄子。随着年岁渐长,为了让叔叔安享晚年,侄子小杨把他接回家同住,照顾他的生活起居。2022年08月,老杨突遭车祸身亡,小杨在料理完叔叔的丧葬事宜后,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至睢阳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小杨系该案死者的侄子,并非死者的近亲属,不属于该案适格的赔偿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杨生前未婚,无子女,年迈后系侄子小杨与其共同生活,照顾其饮食起居,履行赡养义务三十多年。老杨事故受伤后,小杨为其支付医疗费,并在医院照顾护理,在老杨死亡后,为其办理丧事、安葬遗体、支付丧葬费用。故原告小杨作为受害者老杨的侄子,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小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6.0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小杨虽系老杨的侄子,但小杨照顾叔叔老杨多年,为叔叔养老送终,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赡养的法律关系,其行为也同时生动诠释了孝老敬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播了尊老敬老、无私奉献的正能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据此,法院认定小杨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也更符合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刘军 孙鸿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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