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着十多人施工的农民工赵发杰(化名),近两年来为追讨拖欠的数万元工程款没有少奔波,但却分文没得。没想到诉诸法院后仅33天便有了结果。12月6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通信建设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发杰下欠工程款26610.13元及违约金8337.31元。如果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原来,早在2008年,原告与被告的下属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某传输网工程光缆线路进行施工,被告分包给原告的工程为光缆线路建设。原告施工完毕后,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总工程款83373.1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56762.97元,下欠工程款26610.1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扣除材料费为由不予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对下欠工程款数额并无争议,仅因为被告方扣除26610.13元材料款引发争议。对于是否应当扣除该材料款,被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明,因此对其抗辩理由不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被告扣除原告材料款的行为导致其逾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总工程价款83373.1的10%,即8337.31元的违约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