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女工在工作期间,右手被琉棉机致伤,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作出了工伤认定,然而厂方认为其行为系故意违规操作,不属于工伤。2010年7月13日,厂方将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受伤女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0月20日,睢阳区法院审结该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加了庭审。
审理查明,第三人吴女士,现年37岁,系原告虞城县某棉业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4月3日,吴女士在操作琉棉机时,右手拇指、食指、中指被琉棉机致伤。同年5月22日吴女士向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于2008年11月22日对其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吴女士的伤害为工伤。
庭审结束后,三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第三人吴女士工伤赔偿金5万元,并当庭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