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歌舞厅喝酒的杨曼姐妹,对凑过来要对饮的临桌男子很是反感,于是便叫来几个朋友出气,一阵乱殴之后,其中一名临桌男子头破血流倒地不起,杨曼姐妹也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10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曼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彭某某经济损失共计72873.9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凌晨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曼与唐艳梅、刘建国、李小博(三人均在逃)在商丘市神火大道中段一歌舞厅门口北侧用木棍将被害人彭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彭某某双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达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害人彭某某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12059.70元、鉴定费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曼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由于被告人杨曼的行为给被害人彭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