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自己仅提供房屋,但不参与实际经营,约定每月收取对方的保底分红。这种协议到底是租赁协议还是合伙协议?一起看看下面这起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商丘市某餐饮公司与商丘市古城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丘古城商业联合经营合同》,后张某与该餐饮公司委托代理人侯某签订《合作分红协议》,约定房屋使用权归张某使用。2020年,张某委托常某与本案被告朱某就涉案店铺签订《店面转让协议》,约定“(乙方)朱某在2020年4月29日之前向甲方(常某)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包含2021年12月31日的房租”等内容。该协议约定了2021年12月31日前的房屋租赁费用事宜,双方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法律关系。2022年,张某与被告朱某、被告河南省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负责管理运营,原告仅提供房屋,不参与经营管理,并每个月获得固定收益。
法院判决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协议名为“合作”,但从合同内容看,被告负责管理运营,原告仅提供房屋,不参与经营管理,并每个月获得固定收益,上述情况不符合合伙的法定构成要件,符合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合作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故张某要求被告支付保底分红费实际是主张的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同各方是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认定合伙与房屋租赁合同两类法律关系的最根本特征,该类型合同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龚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