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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青年打人取乐 自首悔罪获得轻判

  发布时间:2010-10-14 08:30:40


    18岁左右的农村青年王彭伟,闲着无聊,酒后纠集几个小青年以拦截殴打附近学生为乐,三个月内拦截学生10人次,并将其中的一名学生打成轻微伤。事后,走进高墙内的王彭伟对自己的行为痛悔不已。10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王彭伟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彭伟出生于1991年9月19日。2009年6月一天,被告人王彭伟伙同朱磊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张桥村一十字路口处,拦住娄店二中的学生胡朝阳,无故进行殴打,并将胡朝阳的自行车扔到路旁的沟里。

2009年11月一天,被告人王彭伟伙同朱磊、冯阳酒后在上述地点,拦住娄店二中的学生李威,无故进行殴打;随后,又拦住娄店二中的胡朝阳、贾文迪、贾超,无故进行殴打。

    2009年12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彭伟伙同朱磊、冯阳酒后再次在上述地点,拦住娄店二中的学生胡朝阳、贾宏伟、李晓、李亮亮、王斐,无故进行殴打。被告人王彭伟用皮带将胡朝阳口鼻打伤,经鉴定,胡朝阳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彭伟家人与被害人胡朝阳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彭伟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彭伟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过程,系自首,且在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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